陕中大信管办(2017)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中医药大学网站的管理、使用和维护,保证网络和网站的运行安全,规范网站信息管理人员的行为,促进网站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陕西中医药学大学网站主管单位为陕西中医药大学,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具备国家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管理处是相应的网络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对学校网站及其网站信息管理维护人员进行管理,做好网络信息安全工作。

第二章 网站信息发布内容管理

第四条 陕西中医药大学的全部网站内容(含所有子站及其超链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遵循“先审批、后发布”的原则,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方可上传至服务器,重大新闻和重大事件必须报请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发布。未经审查信息一律不准上网发布。

第五条 校园网信息发布原则上实行“谁主办、谁上传、谁负责”,学校开展的具有全局性的工作和活动由哪个部门主办,信息稿件(图片)由哪个部门采写,然后按照信息发布审批程序进行发布,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六条 陕西中医药大学网站为非赢利性机构,其内容主要是学校及其下属各系、部、办公室对外发布新闻公告、工作信息、学生活动等各方面教育管理信息,是陕西中医药大学对外宣传的窗口之一。

校园网信息发布应遵循积极、健康、向上的导向,网站信息管理人员应根据需要及时更新网站内容,保证网站及时、快捷地反映学校思想教育、教学改革、医疗成果、科研动态等。校园网发布或转载信息要严格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国家法规不一致的内容,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网站所有反映学校工作方面内容的版权(含图片),归陕西中医药大学所有;未经陕西中医药大学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载、转发和用于其它用途,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信息化建设管理处负责监控网站的安全运营。如发现网站内容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并根据领导指示及时做出相应处理。

第八条 各子站、相关栏目网站信息管理维护人员应在信息化建设管理处接受培训,并予以登记备案。

第九条 陕西中医药大学网站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网站内容不得含有,更也不能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信息;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信息;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信息;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

(六)宣扬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信息;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信息;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信息。

发现有害信息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不得使其扩散。

第三章 网站管理维护

第十条 信息化建设管理处负责学校主网站及各部门(院系)子网站的技术支持和管理;各部门(院系)负责各自网站的日常信息发布及网站基本维护。

第十一条 各部门网站信息管理员由各部门派专人担任,负责本部门和相关栏目的信息发布与维护。在信息化建设管理处领取用户名及密码,并统一备案。此用户名的所有操作必须严格按照本管理规定实施。

第四章 安全保护责任

第十二条 网站信息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网站信息管理员对相应栏目内容负有直接责任,应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发现有害信息时,应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有害信息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第十三条 网站信息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

第五章 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网站有关网络管理的口令为学校网站重要机密,应定期或根据情况及时更新并保证不被泄露。

第十五条 网站信息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网站管理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