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大信管办(2017)第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中医药大学网络交流平台的管理、使用和维护,保证网络交流平台的运行安全,规范交流信息平台信息管理人员的行为,促进网络交流平台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陕西中医药大学网络交流平台主管单位为陕西中医药大学,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具备国家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管理处是学校的网络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对网络交流平台及其管理维护人员进行管理,做好网络信息安全工作。
第二章 网络交流平台的内容管理
第四条 陕西中医药大学网络交流平台的全部内容(含所有版块及其超链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指定专人进行日常管理,重大事件必须报请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回复。
第五条 陕西中医药大学网络交流平台为非赢利性机构,其内容包括在陕西中医药大学名义下的各种有交互作用的网络交流形式(例如:BBS、留言本、博客等),其作用是建立起学校与教职员工、学生交流的桥梁。
第六条 信息化建设管理处负责网络交流平台的技术支持和后台维护。如发现网络交流平台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并根据领导指示及时做出相应处理。
第七条 网络交流平台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并指派专人负责管理维护,管理维护所用用户名的所有操作必须严格按照本管理规定和相关法规文件实施,定期对本部门负责版块上的信息进行管理,并组织相关人员予以回复,申办新的交流平台参照《陕西中医药大学网站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子网站申报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陕西中医药大学网络交流平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其内容不得含有,更不能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信息;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信息;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信息;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
(六)宣扬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信息;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信息;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信息。
发现有害信息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不得使其扩散。
第三章 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九条 网络管理平台有关网络管理的口令为学校网络管理平台的重要机密,应定期或根据情况及时更新并保证不被泄露。
第十条 网站信息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现有网络交流平台的主要功能
校长信箱:由党院办负责定期予以查看,并及时汇报,予以反馈。
各部门交流信箱:由各部门指定专人定期予以查看,并予以反馈。
请相关部门及时确定管理人员,与信息化建设管理处联系领取用户名和密码,并及时修改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