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大信管办(2017)5

第一条 为加强录播教室和微课录播室的管理,保障其软硬件系统的正常运行,更好的为教学服务,提高其使用效率和使用寿命,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录播教室和微课录播室仅限于教学过程的录制,不得进行其他用途。

第三条 录播教室原则上不安排教学活动。

第四条 录播教室和微课录播室由信息化建设管理处(以下称信管处)负责日常管理。

第五条  凡须录制课堂教学或微课的教师应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录播教室、微课录播室使用审批表》(可从信管处网站下载),办理完各项手续后,于录课开始前一周到信管处教育技术科预约录课时间。

第六条  录播教室和虚拟微课录播室中,录课教师负责系统前台(讲台端)软硬件的操作,信管处工作人员负责系统后台(控制端)软硬件的操作和后期视频处理。实体微课录播室中,由录课教师自主操作软硬件设备,信管处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支持和后期视频处理。

第七条  录课教师要认真阅读《陕西中医药大学录播教室、微课录播室授课规范》中的各项要求并提前准备,涉及到学生的相关要求,由申请教师或部门负责通知学生。

第八条 因授课需要安装软件的,应于提交申请时一并提出,以便信管处工作人员及时处理。

第九条 不得在录播教室服务器上下载、安装与课程无关的其它应用程序,避免系统出错。

第十条 请勿在系统设备中保存自用数据,如不慎遗失,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使用自备的移动储存设备上课的,要提前做好杀毒工作。

第十二条  录播教室和微课录播室内严禁吸烟、吃零食、丢弃杂物等不文明行为。

第十三条  严禁学生到操控台上操作,如人为原因造成设备、系统损坏的,要追究教师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录播教室正式上课前,教师或信管处工作人员要对所有学生讲解注意事项,提示学生认真听讲。

第十五条 凡完整进行课程录制的教师,无论录播教室或微课录播室,均由教务处按课时费标准支付劳动报酬。进行录制和后期制作的工作人员,按80/小时(成品录像时间)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