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大信管办(2017)第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学校信息化建设工作,实现学校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互通,根据国家和教育部对教育信息化建设的相关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资源共享、服务发展”的原则,实行学校、业务主管部门、使用部门分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逐步实现“硬件集群、数据集中、应用集成、安全可靠”的建设目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范围内的信息化公共平台建设、数字教育资源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网站建设等软件建设和校园基础网络建设(含无线网络和网络安全),以及所需的网络接入设备、服务器、大容量存储等硬件建设。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是由校党委和行政授权的,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的审议决策机构,负责对学校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负责审定学校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标准规范和经费预算等。
第五条 信息化建设管理处在学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相关规章制度和信息标准;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总体协调与推进;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技术论证和组织验收;促进学校信息资源的共享与整合;对各部门的信息化工作进行督导和考核;负责为学校信息化建设与发展提供技术支撑;负责学校基础网络环境及信息化公共支撑平台的建设与运维等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信息化建设专家小组,由选聘的校内外信息化相关领域 5 至 10 名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对学校信息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提供技术咨询、方案论证和审核验收等工作。专家小组的日常管理由信息化建设管理处负责。
第七条 各部门应明确负责信息化工作的分管领导与具体工作人员(信息技术管理员),做好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各项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信息化分管领导负责本部门各类应用系统的建设、推广和安全工作,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相关规章制度在本部门的落实;信息技术管理员履行《陕西中医药大学信息技术管理员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各项职责,负责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安全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规范与标准
第八条 信息数据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基本资源,为保证有效实现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学校所有信息化项目和系统中的信息数据必须遵循统一的规范和标准,保持一致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 信息数据执行标准为《CELTS-33 高等学校管理信息标准》和《陕西中医药大学信息标准》。
第十条 各部门应根据《陕西中医药大学信息标准》进行相关编码的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 在《陕西中医药大学信息标准》公布前已经运行的信息化系统,包含字段和编码与标准不一致的,应按照新标准进行修改,如不能修改的,应建立新旧字段和编码的映射关系。新开发或建设的信息化应用系统必须遵循《陕西中医药大学信息标准》。
第四章 立项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各类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到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总体部署中,避免重复建设及多重数据源,保证学校信息化建设的一致性,实现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对于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开发、升级与购买,由各部门向信息化建设管理处提出申请,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并提交项目可行性方案,经信息化建设管理处组织专家技术论证后,提交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列入年度建设计划,予以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学校所有信息化建设项目(含自筹经费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批的项目,资产不予入账,财务不予报销,系统环境不予支持,所引起的后续问题自行负责。
第十五条 已审批项目在实施前,须由项目申请单位提交具体建设方案,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启动。
第十六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学校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和标准,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申请单位必须提交技术文档、竣工报告等文件,由国有资产处、信息化建设管理处等部门共同审核验收。
第十八条 未经审批而启动的项目或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学校不予财务报销,不得投入使用。未达到建设要求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执行学校招投标相关规定、财务相关规定、国有资产相关规定。项目建设完成后管理权限归项目申请单位所有,并负责日常运行维护。
第二十条 项目投入运行半年后,由项目申请单位组织对项目应用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形成报告,报信息化建设管理处备案。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系统设计是否合理,功能是否完善,能否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意见等。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进行项目论证工作的校内专家,由信管处按每人每次300元的标准支付劳务费,校外专家按每人每次500元的标准支付劳务费。对于各相关部门在正常工作时段以外进行技术方案、实施准备、数据整理等工作的人员,由信管处根据具体工作量的大小支付劳务费,但不超过每人每次200元的标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开展信息化建设,经费主要来源于国拨专项经费、省拨专项经费或学校自筹经费,经费申请成功后,由项目申请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专项经费,用于支付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功能改进、信息化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开支,由信息化建设管理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用以推进学校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四条 信息化建设经费接受学校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社会力量对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投入。接受社会资源捐赠时,不得转让信息化资源所有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