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校智慧校园建设,确保校园一卡通相关应用系统正常运行,保障校园一卡通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实现高效的管理,最大程度保护广大校园卡用户和学校的利益,同时为规范校园一卡通管理工作和用户的行为,使校园一卡通工作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是学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的基础应用平台。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各项工作,提供完整准确的数据信息,充分利用校园卡功能,确保校园卡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管理处负责校园一卡通项目的规划、建设以及系统(包括软、硬件)的运维;校园一卡通相关的规章制度、人员信息管理、业务流程、咨询服务、数据报表的提供以及商户的管理等工作;以及全校师生校园卡的开卡、发放、换卡、补卡、充值、挂失与解挂、注销和黑名单管理等卡片的维护管理与维护等工作。

第四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校园一卡通资金的校内结算及银校对账工作。

第五条 校园卡是由信息化建设管理处负责,面向许可用户统一制作并发放的集身份识别与金融消费为一体的校园卡片(包括校园实体卡与校园虚拟卡);在实际业务应用过程中,持卡人须自觉接受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要求,依规合理的使用校园卡。

第六条 人工服务窗口是指学校南校区三号教学楼智慧校园服务中心。

第二章 校园卡的管理

第七条 校园卡的类别及发放对象

我校校园卡分为教工卡、学生卡和临时卡。

(一)教工卡主要发放对象为我校教职工、含正式在职人员、临聘人员、外聘人员、返聘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学生卡主要发放对象为我校有学籍的在校学生。

(三)临时卡主要发放对象为我校短期来访人员、校内物业服务人员、外校交换生、培训学员、驻校合作公司聘用人员,以及因开展公务工作需要的学校二级部门。

第八条 校园卡申办的信息核准方式

(一)教工卡:教工卡以学校人员信息数据中心的数据为准。

(二)学生卡:学生卡以学校人员信息数据中心的数据为准。

(三)临时卡:临时卡以学校人员信息数据中心的数据、各相关部门的统计数据为准。临时卡仅用于学校范围内的金融消费功能,其不代表学校教工、学生等人员身份。

第九条 校友和家属身份的使用方法

(一)校友:校友不单独制卡。学生卡的学生身份毕业后,将自动转为校友身份。校友身份的学生卡默认不具备任何功能,如果校友返校聚会留念等,可携带本人校园卡和身份证在人工服务窗口开通金融消费功能,正常自开通之日起有效期为30个连续自然日,每位校友一年可开通一次。

(二)家属:家属不单独制卡。在校教职工可通过微信、支付宝的虚拟卡功能,各绑定一名家属,家属通过微信支付或支付宝支付的方式进行校园金融消费。微信支付和支付宝支付均不使用校园卡余额,而使用微信和支付宝的各自余额。

第十条 校园卡的申办主要以“集体统一办理为主,个人申请办理为辅”的方式。

(一)集体统一办理

1.统招生学生卡由信息化建设管理处统一制卡并发放给各学院,由各学院发放给学生;

2.非统招生学生卡由由相关院系或二级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人员信息数据表单,经该层次类别的学籍管理部门审批核实后,由信息化建设管理处统一制卡并发放给各相关学院,由各学院发放给学生。

(二)个人申请办理

1.教工卡由教工本人持本人身份证、《陕西中医药大学一卡通申办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前往人工服务窗口进行申请办理。

2.临时卡由相关人员持《陕西中医药大学一卡通申办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前往人工服务窗口进行申请办理。

3.校园卡遗失补卡由个人申请,在自助补卡机或人工窗口办理。

(三)相关注意事项:

1.个人申请办理校园卡需提供申办对象的数码证件照片,照片要求:蓝底色的证件大头照,480像素(宽)×640像素(高)的JPG格式,照片文件大小不超过100kb,请将照片及个人信息(工号、姓名、部门、身份证号)等发送到scsc@sntcm.edu.cn

2.校园卡申办对象的个人信息必须真实可靠,如有虚假,将一律拒办或冻结,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相关申请单位或持卡人个人承担;如因此而对他人造成损失者则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校园卡的工本费

教工与学生首次领取校园卡均免收工本费,补(换)卡则按20元/张收取相应的工本费;非教工与学生的其他人员办理与补(换)卡均按20元/张收取相应的工本费。工本费一律不退。

第十二条 校园卡的质保期

校园卡的质保期从制卡完成之日起计(以卡片显示的制卡日期为准),质保期为90天(以自然日计算),质保期内在持卡人正确使用且无卡片物理损坏的情况下所出现的卡片质量问题将由学校统一免费更换,超过质保期则统一收取工本费。

第十三条 校园卡的有效期

(一)正式教工的教工卡的有效期为长期;合同教工的教工卡的有效期为在校合约期。

(二)学生卡的有效期为学生的在校期。

(三)临时卡申办人员在校期不超过六个月的,临时卡有效期以实际有效期为准;在校期超过六个月的采用半年审制,每次申请的有效期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

第十四条 校园卡的延期

(一)学生卡:因学生本人延期毕业需要办理校园卡延期者,则由学生本人持校园卡及相关延期证明前往人工服务窗口进行申请办理。

(二)教工卡:合同教工如有续约者,其教工卡的有效期则自动同步人员信息数据中心的合约期,无需单独申请延期。

(三)临时卡:临时卡使用达到最长期限时,申办人仍要继续在校工作学习的,携带校园卡、身份证,并重新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一卡通申办登记表》前往人工服务窗口办理,原卡可正常使用的,免收工本费,并不再发放新卡。

第十五条 校园卡的挂失与解挂

持卡人如若丢失校园卡,需第一时间进行挂失处理,以避免或减少个人财产损失;如已找回挂失的校园卡则需解挂后才能使用。持卡人可通过企业微信、自助补卡机或者服务电话完成校园卡的挂失业务,如挂失后又找到校园卡的,须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前往人工服务窗口申请办理解除挂失业务。

第十六条 校园卡的换卡及补卡

持卡人如因校园卡丢失、损坏或信息变动等原因需要更换或补办校园卡者,需持本人的相关证件前往人工服务窗口申请办理,或持身份证原件在自助补卡机自助完成补卡。

第十七条 校园卡的功能终止

(一)针对毕业或离校学生的学生卡将被冻结处理,其校园卡相应功能终止。统招毕业生的校园卡功能终止的默认日期为毕业当年710日;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的校园卡功能终止的默认日期为学籍异动文件发文当日。

(二)针对离校教工的教工卡、离校人员的临时卡将被冻结处理,其校园卡相应功能终止。

(三)针对自然到期的临时卡,其校园卡相应功能终止。

校园卡的功能终止后,校园卡片仍可由持卡人持有并留作纪念,学校不作回收。

第十八条 校园卡的余额处理

针对被终卡的校园卡及因持卡人无需再使用的校园卡,持卡人须在校园卡功能终止前做以下处理,否则余额将无法消费或退还。

(一)余额退还:由持卡人本人填写《校园卡终止使用余额退还申请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及校园卡前往人工服务窗口办理审批和停用手续后,前往计划财务处退还校园卡余额。申请余额退还的卡片功能将立即终止。

(二)延期消费:由持卡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校园卡前往人工服务窗口申请延期消费完校园卡余额,延期最长期限为30天。

第三章 成员单位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所属单位均可向信息化建设管理处申请成为校园一卡通业务的成员单位,以获取校园一卡通系统业务模块的使用权。

第二十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业务集成需求由成员单位提出,所发生的各项建设及开发费用由成员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成员单位应遵守校园一卡通的相关管理制度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相关的财务报表由信息化建设管理处出具,结算工作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结算。

第二十二条 成员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应爱护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各类软、硬件设备,做到定期保养与安全存放,确保学校公共财产的安全,如有损坏者,将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维修或补偿。

第二十三条 成员单位有义务保守校园一卡通相关数据及规定文档的秘密,对于泄密者将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系统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的信息数据包括但不局限于持卡人的身份信息数据与消费交易数据。

第二十五条 鉴于信息安全管理需要,校园一卡通系统不提供向第三方单位或系统拷贝相关信息数据的业务,数据的需求将统一采用通过学校数据交换平台以数据交换的方式进行系统对接来实现。

第二十六条 第三方系统与校园一卡通的对接需经过信息化建设管理处的批准方可接入,任何私自接入校园一卡通系统的行为均为非法接入,信息化建设管理处将保留追责权。

第五章 使用管理规范

第二十七条 办理校园卡原则为一人一卡,且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八条 校园卡不具备透支功能,须先存款,后消费,账户内金额不计算利息。

第二十九条 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按照校内有关部门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在校园卡电子钱包上进行代发或代扣业务。

第三十条 校园卡中的金额不能以现金方式支取,校园卡到期时本人可持有效证件办理销户并办理退款手续。

第三十一条 拾获他人校园卡的,应及时与卡务中心联系。

第三十二条 需要使用校园卡身份识别功能、校园卡电子钱包功能、校园卡内部存储空间的部门,需提交申请报告,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报校园卡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三十三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是学校的重点信息化建设项目,承担着全校师生学习、工作与生活的重要职责,其软、硬件设备均属国有财产,各使用单位要切实负责对相关设备(网络和终端设备)进行正常使用与定时保养。凡涉及破坏校园一卡通系统相关软、硬件设备者,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照价赔偿,触犯刑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校园卡持卡人有义务保护好自己的卡片,卡片的损坏、丢失与被盗属于持卡人个人行为;卡片遗失应由持卡人本人及时做挂失处理,以免造成各种损失,因未及时挂失而造成的各种损失则由持卡人个人负责。

第三十五条 人工服务窗口是一卡通的服务窗口,由信息化建设管理处负责管理,人工服务窗口应尽量做到包括周末在内的日常服务,确保工作时长能够满足在校师生的实际需求,临聘工作人员加班的劳务费按照40/4小时的标准从一卡通维护经费中支付。

第三十六条 拾获他人校园卡,应及时联系并归还对方,或交送至人工服务窗口,人工服务窗口将招领信息录入寻物招领系统,在校学生可通过寻物招领系统进行查询。如恶意使用他人校园卡造成损失者应按规定进行赔偿,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持卡人须及时修改初始密码(查询密码和消费密码),若遗忘密码,需凭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到人工服务窗口办理密码重置手续。如因未及时修改初始密码、密码泄漏等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负责。

第三十八条 持卡人应对使用校园卡使用过程中的行为负责,如因机器故障或操作失误等所产生的疑义,持卡人可到人工服务窗口核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校园卡电子钱包分为大钱包和小钱包,大钱包主要用于校园一卡通系统内各类消费活动;小钱包主要用于和一卡通系统实现对接,但不属于一卡通系统业务的各类消费活动。一卡通后台系统保存校园卡大钱包的消费流水,持卡人可以通过自助终端或移动端查询,或前往人工服务窗口由工作人员协助查询;校园卡的小钱包不计流水、不可挂失,如需使用请务必小金额充值。

第四十条 校园卡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或教职工授权的家属使用,针对非持卡人本人或授权家属使用校园卡者,一经发现,该校园卡将被冻结处理,其消费功能将会终止,相应的身份识别功能无效,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同时,学校有权收回该校园卡。

第六章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529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