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会展中心为我校最大的室内活动场所,为规范会展中心的管理,保证会场秩序,引导会议活动健康、有序、安全的运行,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会展中心组织的各类会议活动。

   第三条 会展中心按照服务学校中心工作、服务师生、服务校园文化的原则,主要面向校内开放。同时承接经学校批准的校外有关活动。

   第四条 组织会议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学校、社会或他人的利益。

   第五条 会展中心组织的会议活动必须坚持“内容健康、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承办,谁负责”的原则。活动的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对其举办活动的安全及内容负责,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会议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会展中心举办的会议活动实行逐级申报审批和备案制度。凡需举办会议活动的部门应拟定活动方案,通过学校办公OA系统,按照会议活动审批程序提出申请,由相关单位逐级审批,方可举行。校级以上重大活动须主管校领导审批,并向学校主要领导提前汇报。

   第七条 经学校批准校外单位租借校内场所举办的会议活动,活动期间场所内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负责,确保活动期间的安全。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需经公安部门审批的活动应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并落实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八条 党委宣传部做为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议活动内容涉及意识形态方面的审批,对各类会议活动的思想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保卫处负责会议活动有关安全方面的审批,负责对各类会议活动的安全、消防和校园秩序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条 信息化建设管理处负责对会场排期及业务的审批,负责对会场进行运行保障。

   第十一条 党校办做为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议活动的备案和提出督查意见。

   第十二条 校内单位举办会议活动,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各院系、各部门及所属群众团体举办会议活动应由各院系、各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出申请;学生组织、学生社团举办的会议活动,由校团委负责人审核后,提出申请。

(二)各举办单位须通过OA系统提前2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校外单位通过校内承办单位举办会议活动,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应由校内承办单位通过OA系统向学校提出申请。

(二)须在活动举行前1个月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党委宣传部、党委校长办公室、信息化建设管理处、保卫处等可随时在会议活动进行期间进行现场检查,如发现实际举办的活动性质、内容与申请材料填写的活动性质、内容严重不符的,可立即启动终止程序。

终止程序如下:

(一)通知申请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告知立即终止,并要求通知参与人员有序离场。

(二)情况通报我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进行进一步调查处理。

(三)如有必要,应通知保卫处进行现场安全保障,确保会议活动安全有序的终止。

   第十五条 校外单位租借会展中心举行会议活动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党委校长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到信息化建设管理处办理租借手续,应缴纳场地租借费用的,向计财处缴纳。同时按1000/场的标准向信息化建设管理处缴纳会场保证金,活动结束后,各项设备、卫生状况良好,全额退还保证金,如有物品或设备损坏等,照价从会场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第十六条 会展中心会场音响、LED屏幕、灯光、会场运行保障等工作由信息化建设管理处负责,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以外的所有会场保障工作按照50/每场的标准发放劳务费,从信息化建设管理处会场保障经费中支出。

   第十七条 会议活动举办日期、时间、举办地点、内容等需要改变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向信息化建设管理处提出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信息化建设管理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由主办或承办单位在保卫处、党委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3001多功能厅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